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“十五五”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规定,省林草局以全省森林年均净生长量为依据,结合“十四五”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、林草资源分布特点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等,编制了“十五五”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,经省政府批准,确定“十五五”期间我省森林年采伐限额为57.59万立方米,其中,商品林采伐限额1.58万立方米(均为人工林),公益林采伐限额51.41万立方米(人工林27.46万立方米,天然林23.95万立方米),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4.6万立方米。
2026-03-16